法律框架

 

 

  • 宪法委员会2003年12月29日第2003-489 DC号决定: “由法律规定预先提供信息的义务,其宗旨是更好地为国库账目相关重大交易做准备,以更为积极的方式充分利用地方机构和公共机构存入国库账目的资金,改善国库现金管理;以此促进公款的良好使用,以满足宪法的要求。此外,还应避免国库账目出现赤字,并遵守欧洲共同体协约第101条关于禁止法兰西银行向公共机构提供预付金的规定;立法者在上述界定的目标和申请人所援引的原则之间做出平衡调解”。 参阅 Legifrance网站上的统一版本